索引号: | 015048170/2024-00192 | 发布机构: | 州司法局 |
生效日期: | 2024-04-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南复决字〔2024〕3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政府信息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普某,男,藏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63252219xxxxxxxxxX,现住青海省同德县x号。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首东国际大厦。
被 申 请人: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牛春林 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4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公开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并提供复制件。
申 请 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青海省同德县尕巴松多镇种羊场(贡工麻路以南),现相关项目决定征收申请人上述房屋进行项目建设,但申请人并不知悉该建设项目是否经过合法评估。申请人遂于2024年1月3日以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项目征占用申请人位于青海省同德县尕巴松多镇种羊场(贡工麻路以南)的房屋进行项目建设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占用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及现状图;供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核发情况;土地征收范围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发上述证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发上述证件提交的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收到该邮件。但是,直至今日,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任何回复和答复,也未向申请人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是被申请人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依法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依法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二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和形式完全合法。三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明显系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该不作为行为明显违法,依法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并未告知申请人其需要延长答复期限,那么,被申请人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2月1日(已扣除非工作日)前予以答复。但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任何回复和答复,也未向申请人公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综上,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违法,请求依法纠正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针对申请人请求公开事项重新作出处理,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海南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九份;3.授权委托书;4.邮件查询单;5.普某某身份证复印件;6.律师事务所函;7.韩某律师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9日收到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信息转办件,海南州人民政府信息中心通过电话征求建议,被申请人已及时向海南州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回复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被申请人电话答复海南州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内容需向同德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公开,因海南州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已向申请人做出依法申请公开书面答复,故被申请人未做重复答复。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顺丰速运邮寄单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以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相关项目征占用申请人位于青海省同德县尕巴松多镇种羊场(贡工麻路以南)的房屋进行项目建设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等政府信息,并向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制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签收EMS邮寄,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3月12日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案后,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于3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申请人地址。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签收EMS邮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任何形式的答复或告知,亦未办理延长答复期限的相关手续,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鉴于被申请人于3月20日向申请人书面作出答复并将相关材料邮寄申请人地址,不再责令履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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