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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48170/2024-00212 发布机构: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4-03-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其他政府信息

海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青海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作出重大卫生监督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由局法制稽查科室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下列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较大数额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通过听证程序或者涉及重大利益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争议较大、事项疑难复杂的或其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对列入《海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清单(附表1的事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目录可根据工作职能、权力事项调整等情况作出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二)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三)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五)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一)承办机构填写《海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附表2),并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局法制稽查科室 

(二)局法制稽查科室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承办科室应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或者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应报送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制稽查科室法制审核后,由承办科室按照法律法规、省和相关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报送政府审批,并抄送法制办。 

第八条  应报送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在报送时一般需附送下列相关材料(含光盘等电子介质形式,下同)及目录清单: 

(一)法律依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采集或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报告等); 

(三)单位内部审核形成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业务机构办理意见、法制审核意见、领导签批意见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仅限于书面审核,不包括现场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真伪鉴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向有关部门汇报等工作。 

遇到专业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局法制稽查科室可以组织卫健委系统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经局法制稽查科室审查后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局法制稽查科室应与承办科室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承办科室对局法制稽查科室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局法制稽查科室提出书面异议,局法制稽查科室应当研究处理,并于2日内答复。 

    第十一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答复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附件:2:海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清单 

  

  

  

  

  

附表1: 

海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清单 

类别 

具体事项/审核范围、标准(拟作出) 

行政许可 

1.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不予许可的 

3.三级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注册登记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注册登记 

5.外资独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注册登记 

6.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宗旨相关的许可事项 

7.其他涉及重大利益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处罚 

1.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2.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机构执业许可证件的 

3.对个人处以暂停一年以上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的 

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或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5.对个人处以3千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3千元以上的 

6.超出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减轻或者加重规定的 

7.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行政强制 

1.查封、扣押价值20万元以上财物的 

2.其他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 

  

附表2 

海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承办机构:               联系人:           电话: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简要事实 

 

相关证 

据目录 

 

 

所涉法 

律条款 

 

承办机 

构意见 

 

 

  经办人:               机构负责人: 

法制审核 

意见建议 

 

 

  审核人:                处室负责人: 

局领导意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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