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48170/2023-00382 | 发布机构: |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3-09-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海南州特殊病慢性病政策解答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有哪些?
答:全省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共26种。具体包括:
一类病(4种):1.血友病;2.恶性肿瘤(含淋巴、白血病);3.慢性肾功能衰竭;4.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二类病(22种):5.丙型肝炎;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8.慢性风湿性心脏病;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乙型肝炎;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类风湿性关节炎(含幼年特发性关节炎);13.慢性肾炎;14.脑血管疾病后遗症;15.精神与行为障碍;16.通风;17.肝硬化;18.癫痫;19.结核病;20.再生障碍性贫血;21.帕金森病;22.消化性溃疡;23.阿尔茨海默病;24.脑性瘫痪;25.糖尿病;26.高血压。
2.特殊病慢性病报销比例如何?
答:(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按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及以下按70%报销;同时设置最高支付限额:丙型肝炎、精神与行为障碍、结核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其他病重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上年度累计结余支付,结余不足1000元(含)时,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80%报销。同时设置最高支付限额:丙型肝炎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00元,其他病种每人每年最高支付50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再增加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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