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48170/2023-00381 | 发布机构: |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3-09-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海南州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解读
2021年4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21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我州正式启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截止2023年,改革成效初步显现,改革总体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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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
我州在职职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确定为60%,以鼓励参保人在基层就近首诊,缓解大医院“就医难”的问题。同时,考虑到退休人员患病率比年轻人高,医疗需求更大,退休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确定为70%,“体现报销政策向退休人员倾斜”。
二、调整参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及享受待遇情况如下表所示:
海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享受待遇方式
(不包含补充医疗保险)
人员类别 | 单位 性质 | 参保 模式 | 划入比例或金额 | 统筹报销情况 | ||
可报 额度 (元) | 支付比例 |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 | |||||
在职 | 行政事业 | 统账 结合 | 2% | 1200 | 50% | 60% |
企业、灵活就业及其他 | 单建 统筹 | — | 500 | 50% | 60% | |
统账 结合 | 2% | 1200 | 50% | 60% | ||
退休 | 行政事业 | 统账 结合 | 1080元 | 1200 | 60% | 70% |
企业、灵活就业及其他 | 统账 结合 | 1080元 | 1200 | 60% | 70% |
三、建立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制度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同时,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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