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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48170/2023-00381 发布机构: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3-09-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海南州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1 浏览次数: 【字体:

  2021年4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21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我州正式启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截止2023年,改革成效初步显现,改革总体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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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 

      我州在职职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确定为60%,以鼓励参保人在基层就近首诊,缓解大医院“就医难”的问题。同时,考虑到退休人员患病率比年轻人高,医疗需求更大,退休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确定为70%,“体现报销政策向退休人员倾斜”。 

   二、调整参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及享受待遇情况如下表所示: 

  海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享受待遇方式 

  (不包含补充医疗保险) 

人员类别 

单位 

性质 

参保 

模式 

划入比例或金额 

统筹报销情况 

可报 

额度 

(元) 

支付比例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 






在职 

行政事业 

统账 

结合 

2% 

1200 

50% 

60% 

企业、灵活就业及其他 

单建 

统筹 

 

500 

50% 

60% 


统账 

结合 

2% 

1200 

50% 

60% 



退休 

行政事业 

统账 

结合 

1080元 

1200 

60% 

70% 

企业、灵活就业及其他 

统账 

结合 

1080元 

1200 

60% 

70% 


  三、建立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制度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同时,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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