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170000030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6-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运营方案》的 通 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
《海南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运营方案》经十五届州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海南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运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民政部《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青海省开展“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提高社会服务兜底能力和水平,填补海南州精神卫生福利事业空白,确保海南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高效运转,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医疗卫生和福利服务的需求,推动海南州精神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秉持“兜底线、救急难”理念,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助力乡村振兴,构建适度普惠型残疾人福利制度。坚持履行公益职能,在保障本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基础上向社会有序开放,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与社会救助等多方有效衔接。加强政策引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规政策,引入先进理念与优质资源。以公建民营模式运行,明晰国有资产产权,确保资产安全,健全监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二、运营内容
(一)运营事项
1. 服务内容。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运营重点为救治、救助、护理、康复和照料等综合服务,运营主体应积极提升服务水平,为各类精神障碍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品质化、专业化、便捷化服务。
2. 服务对象。做好本州精神障碍患者的防治、治疗、康复及管理工作,精神病肇事肇祸定点收治工作,精神、智力残疾鉴定工作,精神卫生心理辅导及宣教工作,确保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长效运营和长远发展。要做面向低保、特困人员、孤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民政服务对象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治、救助、护理、康复和照料等服务。
3. 权利义务。运营主体享有经营权和资产管理权,运营期间享有国家、省、州出台的精神卫生扶持政策优惠及补贴,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卫生、消防、食品等法律责任。运营主体在已建成的海南州精神卫生福利院主体大楼的基础上,按精神病福利医院(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建设要求,新增医疗设施设备和二次深化装修。不得从事规定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将资产进行分割、出租、出借,或进行抵押、担保、融资、贷款等活动。经营期满后,由产权方无偿收回海南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经营权和资产管理权。
(二)运营方式
海南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运营采用公建民营模式,合同期限为15年,前7年免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后8年视国家规定与市场盈利状况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租赁费用)。运营主体需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社会信誉、精神卫生或医疗、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经验,拥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及相应经济实力与资质、无违法记录等条件。合同期满后,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规定重新确定运营事宜并签订合同。
(三)运营步骤
第一阶段:2025年1月15日前,制定《海南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运营方案》,报州政府研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依照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做到产权明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对意向合作组织或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并邀请意向合作组织或企业来海南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实地调研考察。
第二阶段:2025年1月26日前,州民政局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组织招投标事宜、确定中标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以公开招标方式在全国范围内确定运营承接主体。
第三阶段:2025年2月21日前,双方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对所有资产进行核验,做到产权清晰,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2025年4月正式运营。
(四)运营监管
1. 价格监管。运营主体接收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按照服务对象分类收费原则确定,由运营主体按照非盈利原则自行定价,并及时向价格管理部门报备。
2. 财务监管。运营主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同时,为了保障承接主体在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以及国有资产完整性不受损失,海南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在招标确定运营主体,签订运营合同前,监督运营主体缴纳一定金额的运营风险保障金。
3. 考核监管。州民政局为主要监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每年对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运营情况、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后续承接的重要依据。
三、职责分工
为推动海南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运营工作顺利进行,由州民政局牵头抓总并负责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和运营监管(资产),提供民政部门相关政策文件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州藏医院土地划拨工作,保障该项目正常运行;办理注册登记及精神病福利机构手续。州卫健委根据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要求,负责办理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执业许可证手续;依据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卫健〔2024〕54号)文件要求,做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并做好等级评定工作;批准成立海南州精神卫生中心、海南州社会心理服务中心;指导运营机构与海南州藏医院形成精神卫生工作联盟,机构内设立藏医科,积极推广藏医适宜技术,推动中藏西医协同发展;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落实麻醉和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相关要求,规范机构麻醉和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和使用各环节流程,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升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州公安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要求,负责办理精神障碍肇事肇祸定点收治机构相关手续,依法做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运送中治安管理工作;与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筛查管控信息。州审计局负责对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州财政局负责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提供相应的政策文件支撑,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承接方解决用工就业及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配合主管单位为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促进康复精神障碍患者就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项目运营单位的备案、监督。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筑工程质量、消防验收等相关工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州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2号令)》,负责办理医保定点机构相关手续。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做好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运营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医疗废物等污染物的处理工作;办理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运营所需的相关环保手续。州残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负责办理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托养手续,办理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鉴定手续。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加强统筹组织、督促推进本地区精神障碍患者宣传收治工作,配合海南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做好相关人员基础信息采集、摸排、入住等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统一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按照既定目标和时间节点,抓进度、见实效,确保高质量完成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运营各项工作。
(二)落实责任,稳步推进。各相关单位要服从大局,高效务实、周密细致做好此项工作,妥善处理运营管理等事项,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州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海南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运营管理的监督,建立科学合理运营管理机制和具体运营实施方案,确保有序运行、稳步推进、健康发展。
(三)舆论引导,严肃纪律。加强政策宣传,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切实做好入住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政策解释,增强群众的认同感、归属感。全力以赴、精心组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运营工作提供坚强的民意基础和强大社会动力。严格按照州委、州政府相关要求,严肃资产管理、采购招标、新闻宣传等纪律,为运营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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