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72000000389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7-23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海南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农牧局《海南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7月20日
海南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106号)及省、州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强化对州内龙头企业的引导、扶持与服务,推动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全州农牧民增收致富的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水平,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得海南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及全流程监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州级龙头企业”),是指专注开展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农牧业社会化服务,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合作经营等一种或多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牧户结成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具备扎实产业基础和产业带动能力的企业。
第四条 州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积极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五条 州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州农牧局牵头,会同财政、发改、工信、市监、税务等州级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认定。各县农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龙头企业的初步筛选、资格核查与推荐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报标准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按照海南州农牧业产业发展实际,参照省级标准,申报州级龙头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开办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销售总额中农畜产品加工、流通的销售额占70%以上,突出主业发展核心地位,杜绝非相关产业挤占经营资源;
(三)企业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主营农畜产品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4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障金、不欠折旧,无经营性亏损;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具有市场风险抵御能力,且农畜产品加工经营时间累计不少于2年;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5%;信用中国和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坚守诚信经营理念,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经营处罚记录;
(六)企业建立了可靠、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户数量达到400户以上;村级发展公司带动农牧户数,可结合实际放宽至200户以上;
(七)企业拥有稳定的、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在遵循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支持采购本地原料;
(八)主营农畜产品在全州乃至全省同行业中具备一定竞争优势,产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市场发展潜力大;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市场营销网络,产品产销率在85%以上。
第七条 申报州级龙头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户银行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二)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相关财务审计报告;
(三)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牧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建设、带动农牧户增收及产业发展情况的书面证明;
(四)企业近2年的纳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与农牧民、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原料采购、利益分配、合作经营等相关合同、协议;
(六)企业相关的科技成果、专利证书、品牌荣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国家、省、州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等佐证材料;
(七)出口企业需出具由海关提供的企业代码及出口实绩证明材料;
(八)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基础资质材料,以及企业发展简介、经营情况说明等补充材料。
第八条 州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农牧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申请,按要求准备完整申报材料;
(二)各县农牧部门对照州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全面筛选、实地核查,确认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后,组织企业填写州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同步征求本县财政、发改、工信、市监、税务等部门及相关商业银行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州农牧局;
(三)州农牧局负责对各县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汇总整理,组织州级相关行业专家开展专业评审,综合考量企业经营实力、带动能力、发展潜力等因素,择优提出备选州级龙头企业名单。经农牧、财政、发改、工信、市监、税务等州级有关部门联合认定后,拟认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州级龙头企业证书。
第九条 已认定的州级龙头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的,应及时出具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报州农牧局予以确认备案,确保企业信息准确规范。
第十条 州级龙头企业每2年申报和重新认定一次。
第三章 运行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对州级龙头企业监测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州级龙头企业需在每年年初,按照要求将上一年度经营发展、带动农牧户、产业贡献等相关材料报送至企业所在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包括:企业经营发展单行材料(不超过1500字);州级龙头企业年度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效益情况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年度资信证明;企业与农牧民、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海关提供的出口企业年度实绩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州级龙头企业材料汇总与核查。每年2月底前,各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州级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全面汇总、逐一核查,确认材料真实有效、数据准确无误后,统一汇总上报至州农牧局。
第十二条 州农牧局会同财政、发改、商务、税务等州级有关部门,依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每年对州级龙头企业开展综合监测。年度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其州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连续2年考核指标未达到认定标准的,或不履行与原料基地、农牧户签订的合作合同、无法发挥对本地产业和农牧民辐射带动作用、农牧户满意度低的,或存在套取优惠政策、弄虚作假、骗取龙头企业资格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龙头企业认定管理相关规定,取消其州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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