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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9290000052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6-10-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海南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州州级预算调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9-2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州级预算调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六届州政府第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州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4日     

    

海南州州级预算调剂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调剂管理,规范预算调剂办理程序,强化预算执行约束,进一步减少预算分配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预算调剂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4〕112号)、《青海省省级预算调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财预〔2026〕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预算调剂,是指预算执行中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有关支出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之间的变动。

预算法第六十七条所称预算调整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所指预算支出变化,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或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属于本细则所规定的预算调剂。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之间的调入调出,不属于本细则所规定的预算调剂。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预算调剂包括州级政府预算调剂、州级部门预算调剂。

第四条  预算调剂遵循分类管理、调剂余缺、保障急需、从严控制的原则。州级各部门和单位应努力提升预算编制科学性、准确性,严格控制代编事项,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在预算执行中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

第五条  预算部门申请办理预算调剂的,应当以正式行文向州政府或州财政局提出申请,说明预算调剂的事项、理由、所涉及预算科目、数额及测算依据、绩效目标变动情况等。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应当按照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预算评审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等前置性审核工作。

 第二章  政府预算调剂

第六条  政府预算调剂主要包括将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的资金落实到部门或地区、实施主体发生变化、动支预备费、将节省资金安排用于其他事项,以及年度执行中收到的中央补助资金细化分配等情形。

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的资金主要是指因政策已经明确,但具体方案尚未确定等原因,年初不具备条件或暂不宜落实到部门或地区的资金。

第七条  将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落实到部门或地区的本级支出或转移支付资金按既定用途落实到部门或地区以及年度执行中收到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细化分配时,由州级相关部门向州政府或州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下列事项,由州财政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审核办理。

1. 因部门人员变动、机构职能调整、增资政策等引起的州本级基本支出变化。

2. 省级补助资金中已明确用途且按具体项目下达、省级政府投资计划已明确且在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内下达的项目资金。

3.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已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等细化落实到地区或部门的项目资金。保障范围有明确规定并按法定(固定)支出标准、上级行业部门已确定标准或分配方案等测算分配的项目资金,以及据实结算类的项目资金。

4. 年内需单笔调剂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资金,预算部门向州政府提出申请,州政府批转州财政局,经州财政局审定后报请州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调剂执行。

(二)下列事项,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需由州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报请州政府批准后办理。

1. 除本条(一)款情形外,年内单笔调剂5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预算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州政府批转州财政局,经州财政局审核,报州政府批准后调剂执行。

2. 除本条(一)款第4条和(二)款第1条情形外,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落实到部门或地区的本级支出和年度执行中收到的省级没有明确具体项目或支出标准的切块资金,预算部门征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州政府批准后办理。

3. 对当年省级新增财力性转移支付细化事项,由州财政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4. 本级安排的对下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细化事项,由州财政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5. 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需报请州政府同意的事项以及需向州政府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若资金用途不发生改变,但由于客观形势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原列本级支出预算需要转列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的、原列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需要转列本级支出预算的、需在不同部门之间划转预算的、需在下级政府之间划转已下达转移支付的,有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照办法规定调整,无资金管理办法的,参照本章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州级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州财政局提出建议,并按程序报请州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十条  年初预算安排有明确用途的资金,由于客观形势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可将无需继续使用以及厉行节约节省的资金调剂用于州委州政府安排的支出事项、政策既定的据实结算项目、应急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支出等当年必须安排的本级支出或对下转移支付。

动用以上节省资金时,除政策既定的据实结算项目增支、政策范围内的应急救灾支出可由州财政局办理外,其他事项需由州财政局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提出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请州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在各项基金之间调剂。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因债券项目实施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在不同项目之间调剂的,在履行规定专项债券项目审核程序后,由州财政局按程序报州政府批准、报财政厅备案后调剂。

第三章  部门预算调剂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调剂是指在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总额、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有关支出在预算科目间、所属单位间、项目间等的调剂。

第十四条  预算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州人大批准、州财政局批复的预算,严控预算调剂事项,新增一般性支出事项,原则上通过统筹年初预算、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予以保障。确需部门预算调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下列事项,由州级预算部门办理。

1. 在预算支出规模以内,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除“三公”经费外,确需对同一项目不同“款”级科目调剂的,由州级预算部门审核并报州财政局备案后办理。

2. 在预算支出规模以内,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除“三公”经费外,确需对同一项目支出预算的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调剂的,由预算单位在支付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下列事项,需由州级预算部门报州财政局审核办理。

1. 在预算支出规模以内,确需对同一项目支出预算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调剂,涉及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情况变化的。

2. 因部门内部人员变动等确需在单位之间调剂人员经费预算的,因部门内部机构职能调整、人员编制变化等确需在单位之间调剂公用经费预算的,因项目实施单位变更、工作任务调整、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新增临时任务等确需在单位之间调剂项目支出预算的。

3. 因项目实施单位变更、工作任务调整,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新增临时任务等确需在不同项目之间调剂项目支出预算的。

4. 因机构、人员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三公”经费的。

第十五条  部门或单位财政拨款支出总额、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总额减少的,按部门预算调剂程序,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州财政局审核办理;总额增加的,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部门或单位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非财政拨款资金,实际收入超过收入预算的,原则上不得用于新增安排当年支出,确需对超收收入在当年新增安排支出预算,以及对年初已列收入预算但未安排支出、确需在执行中安排支出的,由相关单位编制增加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申请,经部门初审并报州财政局审核办理。对既有预算调剂的,参照本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调剂事项,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安排的特殊事项外,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超过规定时限的,原则上不予受理。部门预算调剂情况纳入州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同时,除特定事项外,对预算部门调剂事项超过1项少于3项的,按调剂金额的5%核减其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调剂事项超过3项(含3项)的,按调剂金额的10%核减其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州财政局、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调剂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剂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条  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对预算调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预算调剂引起的政府采购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绩效目标及指标等变动,以及政府采购预算与非政府采购预算之间的调剂,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部门预算调剂程序办理。

财政和预算部门的结转资金、财政部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使用中涉及预算调剂的,按照本细则相应条款及现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除科研资金外,未经州财政局批准,不得改变上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用途,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在年底收回结余指标。对确需跨年度继续安排使用的基建项目、已报备政府采购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资金收回前依法依规签订合同需支付后续款项的项目,参照部门预算调剂程序,按照项目支出进度,从收回的结余结转资金中安排,当年年底前仍未形成有效支出的,收回后不再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预算调剂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4〕112号)确定的统一原则和要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预算调剂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24日起执行,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本级预算调整和代编预算细化及预算调剂报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22〕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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