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92800000536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9-2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州稳定畜牧业生产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稳定畜牧业生产若干措施》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9日
海南州稳定畜牧业生产若干措施
(暂行)
根据全省牦牛藏羊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精神和《青海省稳定畜牧业生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关于规范全省畜牧业生产补奖工作的通知》《海南州稳定牛羊出栏促进产销衔接若干措施》要求,为进一步夯实全州畜牧业生产基础,推进草畜平衡,稳定产能供给,优化畜种结构,延伸产业链条,提升品牌价值,拓宽销售渠道,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能繁母畜补栏。生产经营主体购入每头适龄能繁母牛补助400元,每只适龄能繁母羊补助100元,支持扩大牛羊生产母畜养殖规模。
二、推动牛羊高效出栏。经定点屠宰形成有效出栏的每头牛补助400元、每只羊补助100元。对实施自繁自育、牧繁舍育、户繁场育等高效养殖并经定点屠宰形成有效出栏的每只羔羊补助100元。
三、降低群众屠宰成本。按照定点屠宰场屠宰费用50%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实行省、州、县分级承担,降低群众屠宰成本,激励牛羊出栏。
四、提质推进绿色有机认证。草场、耕地、牛羊等原产地绿色有机认证(含续展)由县级负责,农畜产品绿色有机(STC)认证由州级负责,农畜产品绿色有机(STC)检测由申报主体负责。
五、畅通产品外销流通渠道。农畜产品输出运费在物流企业自主自愿、公平竞争实现让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州级承担30%,县级承担40%,经营主体承担30%,合力降低农畜产品输出物流成本。
补助对象覆盖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各类经营主体,含涉农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发展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及一般养殖户等。补助资金来源为省州县三级财政资金,以省级资金为基数,按省、州、县4∶3∶3比例配套。2026年度奖补资金共计4143万元,其中省级1657万元、州级1243万元、县级配套1243万元,具体补助金额可视年度财力状况动态调整。到县资金实行定向使用,重点用于但不限于牛羊补栏出栏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补完为止。在符合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各县要依法依规统筹使用中央及省州县各级财政资金,积极整合农牧、工信、供销联社等部门专项资金,以奖补政策撬动社会资本,力争实现牛羊存栏、出栏稳中有升,能繁母畜比例及屠宰加工能力持续增强。
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县要深入调研,抓紧制定务实管用的实施方案,明确申报流程,确保政策可操作、能落地。加强宣传解读,精准释放政策红利,提高经营主体知晓率和参与度。严守资金安全底线,凡列入《关于印发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财综〔2026〕 16号)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严禁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对虚报冒领、套取奖补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建立常态化调度机制,各县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自评报告,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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