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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8290000028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12-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州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州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和 骨干教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8月29日        
海南州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和
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为做好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加大培养力度,树立科学评价导向,健全完善教师激励制度,根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海南州委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州全面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海南州委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为全州中小学(含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幼儿园专任教师和教辅机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督导、教科研、电化和教育装备、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等教辅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且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每2年(按学年)开展一次评选,骨干教师每年(按学年)开展一次评选,认定为州级学科带头人、州级骨干教师。评选工作由州级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采取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级教育部门初审、州级教育部门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控制在各县、州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10%以内,学科带头人控制在各县、州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2%以内。符合评选条件的申报教师数量超过控制比例的,各县教育部门、州属学校进行量化赋分,按照赋分高低排名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量化赋分标准由各县教育部门、州属学校自行规定。
第五条    幼儿园骨干教师控制在各县学前专任教师的10%以内,学科带头人控制在各县学前专任教师的2%以内。教辅机构骨干教师控制在州、县教辅机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10%以内,学科带头人控制在州、县教辅机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2%以内。符合评选条件的申报教师数量超过控制比例的,由同级教育部门进行量化赋分,按照赋分高低排名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量化赋分标准由同级教育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    各县(州属学校)根据实际自主开展县级层面(学校层面)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定。
第七条    申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乐教爱生,以文化人;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恪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省州相关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师德高尚,师风严谨;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定期注册;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和义务,近三年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八条    申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还需满足其他业绩条件,由州级教育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近3年内不得评选为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言行的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三)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经查实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承担满工作量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动参与课程与教学改革,带头开展公开课、示范课及专题讲座,积极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成长。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州级学科带头人、州级骨干教师的,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激励资金2400元和1200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未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拟表彰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评定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激励资金。
(一)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获得称号的;
(二)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受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9年9月28日。原《海南州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及奖励办法》(南政办〔2008〕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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